吉林2008年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考试6.29-7.9日起报名
(发布时间: 2008-6-23 10:50:00 来自:吉林省职称考试办公室)

吉人字[2008]66号

关于2008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出版、土地登记代理人、注册城市规划师、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执(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事局,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驻省中直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国家人事部及有关部委文件精神,为做好全省2008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出版、土地登记代理人、注册城市规划师、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执(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及方式
    以上考试实行网上报名、现场资格审查确认、网上交费、网上打印准考证。
    (一)网上报名时间:2008年6月28日至7月8日。
    考生可直接登陆省职考办网站(www.jlzkb.com)“网上报名”栏目报名。网上报名时须注意下列事项:
    1.选择考区。考生应正确选择考区。
    省(中)直驻长春市单位的考生应选择“省(中)直考区”。驻长春市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的考生可选择“省(中)直考区”,也可选择“长春市考区”。长白山管委会及省(中)直驻其他市(州)单位就近选择考区。各市(州)考生可根据所在市(州)选择相应考区。
    2.选择考试。认真阅读本通知,了解相关政策规定和注意事项,然后根据自身需要选择报考类别、级别、专业、科目等。
    3.填报信息。考生按网上报名提示要求,应如实、准确填写报考信息并认真检查核对,考生在本人打印报名表之前,可以修改。报名表打印后,网上报考信息一律不予更改,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4.上传相片。网上已有照片的考生不再上传照片。新考生按网上提示,上传电子版近期6个月以内的免冠正面证件数码照片(宽高比例为120×160像素,应与网上报名表中的照片框大小一致,相当于2寸照片,格式为jpg,不大于20K)。上传后的照片必须清晰并反映本人特征,照片质量不合格的,考生须重新上传。
    5.打印资格考试报名表。上传照片后,按网上提示打印相关的《资格考试报名表》,由本人在考生承诺栏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现场资格审查确认时间、地点:
   1.现场资格审查确认时间:2008年6月29日至7月9日(省中直报名点周六周日不休息)。
网上报名后,考生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选择的省或各市(州)人事职称考试机构指定的地点,进行报考资格审查确认。
    选择省(中)直考区报名的考生,统一到吉林省职称考试工作办公室3楼报名大厅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地点: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1958号。
    选择各市(州)考区报名的考生,现场报考资格审查确认由当地人事职考部门负责,地点见网上报名流程中的相关提示。
    2.现场资格审查考生须提交的材料:
    (1)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的《资格考试报名表》;
    (2)按照报名条件要求,提交毕业证书和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
    (3)身份证复印件1张(贴在报名表背面);
    (4)近期6个月内同一底片一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贴在身份证复印件上);
    (5)上年度的考生,可凭原准考证直接报考(仍需网上填写打印《资格考试报名表》并加盖单位公章,附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
    (三)缴费时间及标准:
    1.考生网上缴费时间:2008年6月29日至7月10日
    经现场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即可按网上提示自行在网上缴费。本人确认报考费用缴纳成功后,方完成全部报名手续。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确认或网上缴费,视为自动放弃。网上缴费后概不退费。
    2.本次考试不设补报名,请考生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报名手续。
    3.各项考试缴费标准如下:

考试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报名费
考试费
房地产估价师
13元/人
每科78元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和吉省价收函字[2001]52号
各市(州)人事职考部门留用报名费13元/人。
房地产经纪人
13元/人
每科85元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546号)和吉省价收函字[2001]52号
同上
土地登记代理人
13元/人
每科48元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08号)和吉省价收函[2001]52号
同上
城市规划师
13元/人
《城市规划实务》科目每人120元,其余3科每科60元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和吉省价收函[2001]52号
同上


    (四)准考证打印:准考证打印时间在省职考办网站首页“准考证通知”栏目通知。考生可按通知登陆网站“准考证打印”栏目,用A4纸自行从网上下载打印准考证。考生须按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地点,持本人准考证、正式有效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参加考试。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考试类别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及科目
备  注
房地产估价师
10月18日
上午9:00—11:30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含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
下午2:00— 4:30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
(自备计算器)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两科目采取答题卡和答题纸上作答相结合的方式;《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在答题纸上作答。
考生应携带2B铅笔、橡皮、黑色钢笔、签字笔、无声、无编程功能的计算器。草稿纸在考试时统一配发,考后收回。
10月19日
上午9:00—11:30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
(自备计算器)
下午2:00— 4:30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开卷、自备计算器)
房地产经纪人
10月18日
上午9:00—11:30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下午2:00— 4:30 房地产经纪概论
(自备计算器)
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各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携带2B铅笔、黑色钢笔、签字笔、橡皮、无声、无编程功能的计算器。各科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10月19日
上午9:00—11:30 房地产经纪实务(自备计算器)
下午2:00— 4:30 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自备计      算器)
土地登记代理人
11月8日
上午9:00—11:00 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
下午2:00—4:00 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
考生应携带黑色钢笔、签字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编辑存储功能计算器。各科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11月9日
上午9:00—11:00 地籍调查(自备函数计算器)
下午2:00—4:30 土地登记代理实务(自备计算器)
注册城市规划师
10月20日
上午:9:00—11:30 城市规划原理
下午:2:00— 4:30 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城市规划实务》科目为主观题,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在专用答题卡规定的题号和位置上作答;其余3科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可携带黑色钢笔、签字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各科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10月21日
上午:9:00—11:30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下午:2:00— 5:00 城市规划实务


    三、报考条件

  

考试类别
所学专业或职称
学位或学历
专业工作年限
房地产估价师
取得房地产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
中专
具有8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5年。
大专
具有6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4年。
学士学位
具有4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3年。
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
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2年。
博士学位
不限
1、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者可报名参加考试。
2、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能取得资格证书。
房地产经纪人
不限
大专
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3年。
本科
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2年。
双学士或研究生班
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硕士学位
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博士学位
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1、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当年通过应试科目,方能取得资格证书。
2、凡已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可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
土地登记代理人
理工、经济、法律
大学专科毕业满6年
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4年
大学本科毕业满4年
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2年
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满3年
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硕士学位满2年
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博士学位
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1、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行每2年为一个周期的成绩滚动考试。参加全部4个考试科目人员须在连续2个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符合免试条件,参加2个科目考试的,必须当年成绩全部通过为合格。
2、2002年12月18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免试《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和《地籍调查》2个科目,只参加《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和《土地登记代理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注册城市规划师
本专业
中专(80年底前毕业)
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5年
大专
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本科
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通过评估的本科
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硕士学位
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博士学位
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相近专业
大专(82年底前毕业)
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0年
本科
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硕士学位
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博士学位
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报考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当年通过应试科目,方能取得资格证书。
在《暂行规定》下发之日(1999年4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1. 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
2. 1984年(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3. 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4. 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


    四、考试相关政策
   根据国家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凡不具备规定学历,或弄虚作假提供假学历、假证明、假证件等,以及在人事职称考试部门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替考、手机作弊等严重违纪违规在停考期内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否则一经查出,追究责任,后果自负。
    五、考试用书征订和培训工作
    (一)高级会计师考试教材与及考前培训与省财政厅联系,电话:0431- 88550522、13504709710。
    (二)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考试的考前培训与教材由省地震局负责,电话:0431-85806022。
    (三)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考试教材及考前培训与省建设厅联系,电话:0431-82752598。
    (四)出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及考前培训与省出版局联系,电话:0431-85644759。
    (五)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由省国土资源宣传教育中心负责,联系电话:0431—88525172。教材征订可与国家直接联系,电话:010-64194907。
    六、考试成绩发布及颁发合格(资格)证书
    省职考办网站发布成绩查询和证书发放通知。考试成绩一般在考后2个月左右发布,证书一般在考后3个月左右开始下发。考试合格者由人事职考部门颁发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与相关部委共同用印的资格证书,全国范围有效。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的 , 颁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地震局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 该证书在本区域内有效。资格证书由本人持准考证、身份证到报考机构领取。选择省(中)直考区报名的,到省职考办3楼报名大厅领取;选择各市(州)考区报名的,按当地人事职考部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领取。获得职(执)业资格证书人员,须按有关规定到相应业务主管机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七、相关事项及工作要求
   (一)要认真组织报名工作。一是要及时下发报名文件,加强考试宣传。二是要认真组织本地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按时限完成工作任务。现场确认时,要严格审查报考资格,实行复审制,应认真审查学历(或学位)证书、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的原件,确保报考质量。三是要认真做好各项报名服务工作,为考生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
    (二)要加大对国家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的宣传力度。各部门、各单位在组织报名时也要依据人事部3号令对考生进行遵纪守法教育,落实考生承诺制,《资格考试报名表》上考生承诺栏必须由本人签名,否则不予报名。报名时要现场公示考试纪律,使每个考生了解考试纪律规定,充分认识违纪违规行为给社会和个人带来的危害。各级人事职考机构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人事部3号令,进一步加大严肃考风考纪工作的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考试工作环境,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
    (三)各市(州)人事职考部门与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强化管理,优质服务,切实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确保考试工作万无一失。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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